广州出台农村住宅建设新规!明确 “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确权宅基地可换安置房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广州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共二十八项,明确了“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负面清单,明晰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建农村住宅按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集中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三类分别明确建设标准,其中置换城镇住房标准进一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市规定的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以内确定置换标准。

一
“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二
“一宅”的认定
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三
其他情形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一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二
村民集中住房建设标准
村民集中住房建设首先要考虑历史欠房户和新增分户需求,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集中建设。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村民集中住房,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村民集中住房建设应考虑在首层或地下为每户另外安排一个农机(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设备房。在村民集中住房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三
宅基地及住房置换城镇住房标准
为鼓励村(居)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市规定的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以内确定置换标准;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区制定。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州政府网、羊城派
◎ 编审:刘丽莎
◎ 美编:杨榆洁

